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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人身安全篇

一、性騷擾

1.洗澡上廁所換衣服被偷窺

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將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緩。妳可以在確實掌握被偷窺的證據後,報警處理。
這樣的行為也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的罪,妳可以對偷窺者提起刑事上的告訴;若法院定罪,偷窺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2.在公車上被毛手毛腳

遇到這種事,妳可以大聲制止騷擾者的行為,引起公車上其他乘客與司機的注意。若想進一步採取法律行動,妳甚至可以請求司機將公車開到最近的警察局向警察報案,而司機與乘客都是最好的人證。
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以猥褻之語言、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將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3.碰到暴露狂

在公車上或路上踫到故意暴露自己性器官的人,的確令人感到很不舒服。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這樣的行為已構成公然猥褻罪
倘若暴露狂的行為已嚴重影響妳的生活,妳想進一步採取法律行動,那麼妳可以在蒐集證據後(比方說人證)報請警察處理,若法院定罪,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4.公司同事總說些令人不舒服的黃色笑話

每個人對黃色笑話的感受皆不相同,有人可能覺得「博君一笑有何不可」,但有人卻對笑話中所隱含的性意涵,而感到不舒服。因此,妳如果覺得對方說的黃色笑話很令妳難受,一定要表達出來,讓對方知道妳真實的感受,這樣下次他/她才會小心。
倘若對方不理會妳的感受與反應,還故意繼續對妳講不好笑的笑話,那麼妳可以考慮採取法律行動:錄音存證並要求警察處理。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他可能被處六千元以下罰鍰。

5.遭到老師或長輩性騷擾

被老師與長輩性騷擾時,當事人往往出於對老師與長輩的尊敬與信任,而忽略自己不舒服的感受而不敢嚴厲制止性騷擾的行為。
其實,妳對自己的身體擁有絕對的自主權,任何人對妳身體的觸碰都需經過妳的同意,只要覺得不愉快,就勇敢地說「不」。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對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為猥褻之行為者皆明訂刑罰。倘若妳決定採取法律行動,切記要及時蒐證(人證與錄音帶、紙條等物證)

6.被跟蹤

被人跟蹤的確是一種很不舒服的感覺。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將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因此,若妳再三勸阻跟蹤者,而他卻置之不理時,那麼妳就報警處理吧!倘若跟蹤者的行為相當粗暴,還口出威脅之言,那麼他的行為還構成刑事上的恐嚇罪。要提出告訴之前,記要得要蒐證,也就是要把他威脅妳的話都錄下來。

二、性暴力

7.被男朋友強暴

很多人都認為男女朋友間的性關係怎麼算強暴。其實,只要是違反妳意願的性交就可以構成刑法上的強制性交罪
因此只要妳願意提出告訴,任何侵犯妳身體自主權的人,即使是妳的男朋友,都將受到法律制裁。遭到性侵害後馬上報警處理、至醫院驗傷,切記不要沐浴更衣,以免破壞蒐證。約會強暴的官司中,最困難的部分就是要證明性交是出於強暴脅迫。
建議妳可以事後找對方對質,並將對話過程錄音,也許能證明妳是出於強暴脅迫下而為性交。

8.被乘酒醉、身體不適的機會強暴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已構成「乘機性交罪」,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次提醒:酒醉醒後,若發現有人趁酒醉之際強暴自己,儘管覺得噁心不舒服,也千萬不要更衣沐浴。暫時的忍耐都是為了保存證據。切記法官在判案時,講求的是證據;保存與蒐集越多的證據,對自己就更有利!

9.被下迷藥強暴

利用「FM2」強暴丸等藥劑的方式強暴他人,將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加重強制性交罪」
刑法妨害性自主與妨害風化罪章修訂之時,婦女團體主張:凡利用會對受害者食衣住行日常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的方式犯強制性交罪者(如在飲料中下迷藥、以計程車犯案等),皆應加重處罰,因為這些犯罪方式將讓婦女對周遭環境有不安全感,嚴重困擾婦女日常的互動與社交,對其生活與社會競爭力造成負面影響。
若遭下迷藥強暴,驗傷時請告知醫師要加驗尿液與血液的項目。

10.被老師或長輩強暴

師長掌握權力,學生不服可能會受到不利的對待,於是學生在權勢壓迫下不得不「答應」發生性關係。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是當妳以此主張提出告訴時,法官通常會要求妳證明對方是「利用權勢」。這種情況,人證通常不太可能存在,因此事後找對方對質,並將對話過程錄音,可能是比較有效的方式。

11.對智障者強暴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對智障者以違反意願之方法為性交者,將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由於有些智障者因理解力與判斷力的限制,根本不知道什麼是強暴,往往是有懷孕跡象出現或肚子大起來時,才被人發現遭到性侵害。因此在提出告訴時,要證明性交違反智障者的意願,的確有其困難之處。
有鑑於此,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明訂利用智障者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將構成「乘機性交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婚姻暴力

12.配偶間強暴

夫妻間的性行為可能構成強暴嗎?再重申一次,只要是違反妳意願的性交,就可以構成刑法上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制性交罪,即使對方是妳的男友、甚或丈夫。不過,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配偶間的強制性交罪屬告訴乃論罪
強制性交罪的法意所要保護的是女人對於性、對於身體的自主權,而非女人的「貞操」。
提醒所有夫妻:另一半拒絕行房時,絕對不可以用強迫的方式;感情若走到這種地步,也許可考慮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重大事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13.被配偶毆打或精神虐待

別害怕!首先,他毆打妳,在刑事上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普通傷害罪、或者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的重傷罪。其次,在民事上,他已對妳的身體權造成侵害,妳亦可對他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要求他負擔妳被毆打後在財產上與精神上所遭受的損害賠償。
另外,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妳還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讓他不能接近妳。
最後,妳還可以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向法院訴請離婚。要採取上述種種法律行動之前,切記蒐集證據是件至關要緊的事,包括被打後的驗傷單、他毆打、辱罵妳時的人證、物證(如紙條、錄音帶)

14.被配偶限制行動自由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但是,有的丈夫只是限制太太的社交機會,比方說儘量不讓太太外出,干涉她與娘家、親友的聯絡機會,他對太太的行動自由限制雖不致達到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的刑事犯罪,卻足以構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認定的精神虐待。
妻子可依民法一千零五十二條以不堪同居虐待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15.如何不讓施暴者靠近

過去女人被丈夫打,女人只能離家出走。現在有了「保護令」的制度,女人可以藉著公權力的伸張,而讓施暴者不接近妳。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分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二種,暫時保護令又可分成一般性暫時保護令與緊急性暫時保護令。
違反保護令罪並非告訴乃論,而是公訴罪。刑度和普通傷害罪一樣,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16.離了婚仍遭施暴者不斷騷擾

前夫的騷擾若構成刑法上的犯罪行為,如恐嚇不借錢要對妳與家人不利,則可在掌握證據後,報警處理、並向法院提出告訴。
妳一定會有疑問:離了婚的騷擾與恐嚇算是家庭暴力嗎?
答案是肯定的。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前配偶也是屬於家暴法所定義的家庭成員。
因此,妳仍可檢具相關事證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四、兒童及少年性侵害

17.對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刑法認定未滿十六歲的人對於性不具有自主能力,因此只要與十六歲以下的人發生性關係,不管當事人的意願如何,都構成犯罪行為。
倘若性行為的發生違反了當事人的意願,那當然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制性交罪;若當事人未滿十四歲,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必須加重刑罰。
如果是在兩情相悅的情況下呢?刑法並不認定那是兩情相悅。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對未滿十四歲者為性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十四歲以上十六歲以下之人為性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刑罰男女皆適用,但是未滿十八歲者犯之屬告訴乃論,而且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因此常會這種情形出現:父母發現小孩偷嚐禁果後,雙方家長互告對方小孩強暴,後又因達成和解而撤回告訴。

18.兒童被長輩性侵害

與未滿十六歲以下的人發生性行為,不管當事人同意與否,皆構成犯罪。
違反意願當然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制性交,若當事人未滿十四歲,還要加重刑罰。
倘若受侵害的兒童因害怕而說是自願的,那麼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亦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就受性侵害的兒童而言,一旦提出告訴就可能必須上法院接受法官問話,這種壓力可能很大。
因此,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五條對智障被害人、十六歲以下被害人有作一些特別保護規定,如受害人可以在法庭外接受訊問與詰問等。

貳、婚姻家庭

一、結婚

19.如何結一個有效的婚

根據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原則上,只要男女雙方舉行公開儀式,並有兩位以上的證人,不管婚後雙方有沒有去辦結婚登記,這樣的婚姻都算有效。
那麼何謂「公開儀式」呢?實務上的解釋是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的狀態。公證結婚、以及在餐廳中大擺酒席宴請賓客的婚禮當然沒問題;但若是在飯店中的某間套房請幾位朋友證婚,則未必是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婚姻的效力可能會發生問題。
另外要提醒大家一點:結婚除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外,民法對結婚的實質要件亦作一些規定,如年齡的限制(男為十八歲,女為十六歲)、近親結婚的限制、以及重婚之禁止等等。違反這些實質要件,婚姻的效力亦會產生問題。

20.配偶不能人道

根據民法第九百九十五條,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因此,結婚後發現另一半有性功能障礙的問題,而經醫師診斷後發現無法治癒,身為妻子的妳當然有權利向法院請求撤銷這段婚姻。
根據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妳還可以向對方要求損害賠償。
提醒妳:因另一半有性功能障礙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時效限制,是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三年之內。
倘若三年後,妳反悔了,不想要這段婚姻,那麼妳只能以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因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向法院訴請離婚。

21.夫妻住所的決定

過去,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許多想結束婚姻的丈夫便利用這個條文,將戶籍遷離妻子居所,然後以妻子「不履行同居義務、惡意遺棄」,提起離婚訴訟將妻子休離。
經婦女團體的努力後,大法官會議終於作成釋字第四五二號解釋,宣告舊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違反憲法男女平權原則。而後八十七年民法親屬編修訂時,第一千零零二條才成了現在的模樣: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所以現在,身為妻子的妳並不必然要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妳對於婚後住所的決定,絕對擁有選擇權。

二、夫妻財產

22.法定夫妻財產制

原則上,結婚前或結婚後,妳都可和丈夫一起決定要採用那種夫妻財產制。但礙於傳統觀念的限制,很少有夫妻會特地至法院做夫妻財產制的約定。
若夫妻未主動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則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因此,台灣大部分的夫妻都採用民法現行的法定夫妻財產制,即聯合財產制
所謂聯合財產,根據民法第一千零十六條,結婚時屬於夫妻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所取得之財產,為其聯合財產;但特有財產不在其內。
所謂特有財產是指:專供妳個人使用之物,如妳平日穿戴用的衣服、眼鏡等;妳職業上必需之物,比方說妳是打字員,打字用的電腦就算;另外,父母或親友送給妳的東西,必須要經贈與人聲明為妳的特有財產後,才作算;當然,妳也可以事前與丈夫約定妳那部分的原有財產為特有財產,不納入聯合財產的範圍。

23.夫妻財產制可以約定嗎?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零四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訂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目前民法所訂的約定財產制有兩種: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
所謂共同財產制是指:只要屬於共同財產的部分,一律夫妻公同共有,任何一方不得片面處分。
分別財產制則是立基於「結婚不結財、不結產」的觀念,結婚前與結婚後,夫妻自己名下的財產都處於完全相同的狀態,不因結婚而有任何變化或結合。
要提醒的是:妳若是在婚後才要和丈夫約定夫妻財產制,這表示妳和丈夫之前的聯合財產關係也消滅了;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這將涉及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也就是妳可向丈夫要一半的剩餘財產,而他當然也可以);為避免糾紛,建議妳事前與丈夫協議拋棄各自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後再向法院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的登記。

24.家庭生活費用誰付?

台灣大部分的夫妻都不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而直接適用聯合財產制。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二十六條,在聯合財產關係中,家庭生活費用原則上由丈夫支付,丈夫無支付能力時,才由妻子負擔。
如果丈夫有能力支付,卻拒絕給生活費用時,妻子可以起訴要求丈夫負擔,也可以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惡意遺棄」之事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25.太太名下的財產是太太嗎?

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民法親屬編修訂之前,妻子名下的財產被推定為丈夫所有。
修訂之後,只要是登記在妻子名下的財產就歸妻子所有,除非丈夫能舉證證明妻子名下的財產是自己的。
但法律原則上是不溯及既往的,修訂後的法律無法適用到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前購置財產的中老年女性。
因此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才又新增一條溯及保障的第六條之一
也就是自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之後,只要是登記在妳名下的財產,無論妳是何時取得,妳的就是妳的。

26夫妻財產誰來管誰來用?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聯合財產中,夫或妻結婚時所有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為夫或妻之原有財產,各保有其所有權。也就是說妳的就是妳的,妳丈夫的就是妳丈夫的。
但要注意的是,聯合財產制之所以稱「聯合」,是因其制度設計是將夫與妻的財產統一由其中一人來管理、使用與收益。
現行民法規定,聯合財產原則上由丈夫來管理、使用與收益,除非另有約定,才由妻管理。
也就是說,結婚後妳努力賺錢買了一棟房子,房子登記妳的名下,所有權當然是妳的;但妳的丈夫卻有權決定要怎麼使用這棟房子!

27.離婚時夫妻財產要怎麼分?

聯合財產制還有一個重點: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包括離婚、配偶死亡、或改由其它約定財產制,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
這種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之設計是立基於:家庭財富為夫妻雙方共同創造,成果也應共同分享;這對婚後為家庭盡心盡力、卻毫無經濟收入的家庭主婦來說,的確比較有保障。
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非專為女性而設,倘若妳的收入比丈夫高,離婚時分財產,也許妳也要分給丈夫比較多的財產。總之,進入聯合財產關係後,妳心理就要有準備:丈夫從此賺的錢有一半就是妳的,但妳賺的錢也有一半是他的!

三、問題婚姻

28.配偶外遇

丈夫在外面通姦,在刑事上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通姦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通姦罪屬告訴乃論;因此很多太太抓姦後一怒之下對丈夫與第三者提出告訴,但事後又心軟撤回告訴。
不過,一般犯罪者在兩人以上,若撤回應全部撤回,但通姦罪卻例外,妻子可片面撤回對丈夫的告訴,只告第三者。因此演變到後來,往往成了「兩個女人的戰爭」。另外,在民事上,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通姦亦可成為妻子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的事由。
只是妻子若事前同意、或事後原諒、或知悉後超過六個月、或這件事發生已超過兩年,妻子就喪失以此請求離婚的權利。

29.配偶離家出走

丈夫離家出走,對妳不聞不問,妳可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的「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為由,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不過在法律程序上,因為是不是具有「惡意遺棄」的主觀意思,比較難認定,所以一般都是先向法院提請履行同居義務之訴訟,法院在判決丈夫必須履行同居義務半年後,若丈夫仍不履行,那時候,再以丈夫惡意遺棄為由,提起離婚訴訟。
當然如果先生已經離家好幾年了,也可以直接以「惡意遺棄」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訴請離婚。

30.配偶重婚

由於我國民法對結婚採儀式主義,也就是只要有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證人,結婚就算有效,男女雙方不一定要到戶政機關辦結婚登記。因此,有很多結了婚的人身分證上的配偶欄仍是空白,因而有了重婚的機會。
重婚,除在刑事上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重婚罪外;在民事上,重婚的婚姻是無效的,此外妻子還可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值得注意的是,倘若妻子是事前同意、或事後原諒、或知悉後已超過六個月、或重婚之事發生已超過兩年,妻子就不得以此請求離婚。

四、離婚


31.協議離婚的方式

根據現行的民法,離婚制度分為二種:兩願離婚與判決離婚。倘若夫妻感情不睦,夫妻都體認到婚姻再繼續下去已經沒有意義,那麼好聚好散,兩人可以兩願離婚的方式結束婚姻。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那離婚協議書的內容該怎麼寫呢?法律對此並無規定;為了避免離婚後在法律上還牽扯不清,建議妳將離婚後可能發生的法律關係變化瞭解清楚後,如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子女監護權的問題,再與另一方討論並作成協議。
另外,有很多夫妻會因子女監護權無法協議,而遲遲不肯離婚。
其實,妳仍可先去辦離婚,再就小孩歸誰監護問題,向法院提出酌定子女監護權之訴訟,法官會依子女最佳利益作出判決。

32.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裁判離婚

若夫妻兩人無法好聚好散,有一方堅持不肯離婚,但一方已不想維持婚姻了,那麼還有另外一種離婚方式判決離婚。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者。
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如果上述十款事由仍無法囊括妳想離婚的原因,沒關係還有第二項概括性原因: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若該重大事由是妳自己造成的,那麼妳就無法以此請求離婚。

33.可以請求對方付贍養費嗎?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不過在實務上,法院對於「陷於生活困難」的認定相當嚴格,成功的判決多半是當事人年紀相當大,根本沒有工作能力。
此外就算判決成功,贍養費的金額亦不多。倘若妳真的因判決離婚而生活陷入困境,建議妳可以向法院訴請要求對方給付贍養費,另外,如果對方有過失,妳還可以要求對方就妳因離婚而在精神上、財產上所受到的損害,負賠償責任,當然千萬不要忘了妳對另一半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利。

34.子女監護權誰擁有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項,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而法院必須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來酌定監護權歸屬。很多女人都擔心法官會因為自己經濟能力不如丈夫,而不將小孩的監護權判給自己。其實,父母的經濟狀況並不是唯一的考量因素,小孩的意願亦是重要參考因素。此外,所謂的經濟狀況是足以維持溫飽即可;重要的是,喪失監護權的一方亦不因此而對子女不具扶養義務。
另外要提醒的:倘若法院將監護權判給丈夫後,妳發現丈夫對小孩未盡照顧之責,妳可以要求法院改判。

35.子女生活費用誰來付

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影響。
也就是說,離婚後,不管有沒有取得子女的監護權,父母對小孩仍負扶養義務。
因此,倘若離婚後,前夫拒絕承擔小孩的教育與生活費用,那麼身為母親妳,可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以小孩為原告,對小孩的父親起訴要求其負擔。

五、父母子女

36.子女跟誰姓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子女原則上從父姓。除非妻子無兄弟,夫妻才可約定子女的姓氏。
如果是在招贅婚,子女原則上從母姓,但可任意約定子女從父姓。

37.子女認領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也就是說,非婚生子經生父認領後,生父對其即負扶養義務;倘若生父不願承擔其教育與生活費用,生母可代小孩起訴要求生父負責。另外,很多未婚媽媽都擔心,孩子經生父認領後,監護權會不會因此而歸生父所有?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九條之一,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之監護權歸屬,準用判決離婚的規定。生父與生母可彼此協議監護權之歸屬,若協議不成,可訴請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之。

38.子女收養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被收養者未滿七歲而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在此限。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但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在此限。
滿七歲以上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在此限。此外,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民法親屬編修正以後,收養都應聲請法院認可。那麼,父母可以片面地決定小孩是否應該出養、該給誰收養嗎?
根據兒童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滿七歲之兒童被收養時,兒童之意願應受尊重。兒童堅決反對時,除非收養是唯一符合兒童最佳利益的選擇,否則法院應不予認可。
兒童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六項也規定,父母對於兒童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
經法院調查後,如果認為收養確實符合兒童的利益,也應予認可。

39.被父母遺棄

遺棄小孩,在刑事上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小孩因被遺棄而死亡,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重傷,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根據兒童福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十條,小孩的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福利主管機關、或機構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停止父母親的親權、另行選定監護人。

40.被子女遺棄

子女遺棄年老力衰、無謀生能力的雙親也是一種犯罪行為,它構成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若雙親因被遺棄而死亡,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此,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還規定,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違背義務之遺棄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另外,根據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老人被子女遺棄導致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老人福利機構可主動或由老人申請短期安置。
倘若老人要對子女提出告訴,主管機關也會提供協助。

41.小孩管不好要負的責任

小孩管不好,父母的確要負責任。根據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小孩管教不好,侵害他人權益時,父母是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的。

六、繼承

42.配偶的繼承權

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因此,先生死亡,太太理當擁有先生遺產的繼承權。只是配偶的應繼分會因與不同順序的繼承人同為繼承人時,而有不同。
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如果太太跟子女同為遺產的繼承人時,太太與子女平均分之。
倘若是跟公公與婆婆、或者跟丈夫的兄弟姊妹同為繼承人時,太太的應繼分為遺產的二分之;假使是與丈夫的祖父母同為繼承人時,太太的應繼分為三分之二。
如果丈夫死亡時沒留下子女,他的父母、兄弟姊妹與祖父母又都不在了,那麼太太的應繼分就是遺產的全部。

43.兒女的繼承權

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分男女,都是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之第一順序繼承人
因此兒子女兒皆有權繼承父母的遺產。
此外,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因此,兒子的應繼分並不比女兒多。有些女兒在結婚之際,被父母要求立下拋棄繼承的約定。
其實,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拋棄繼承必須是在知悉繼承之時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父母還活著,繼承當然不發生,這樣的拋棄繼承當然無效。
此外,若父母重男輕女在遺囑中聲明財產只給兒子、不給女兒,女兒也可以主張該遺囑違反繼承之「特留分」規定。

44.配偶死亡時負債,另一方如何處理

先生死前留下大筆債務,太太要「夫債妻還」嗎?
當然不必。太太可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拋棄對先生遺產(包括大筆債務)的繼承權。
不過拋棄繼承是有時間限制的,想要拋棄繼承的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也就是說,太太必須在知道先生死亡後的兩個月之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否則太太就真的繼承先生留下的大筆債務,真的要「夫債妻還」了。

45.要如何寫遺囑

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遺囑可以五種方式為之:
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
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至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對於上述五種遺囑的法定要件,皆有規定。
女人有財產後應學著作財務規劃;尤其離婚以後,小孩就成了唯一的繼承人,倘若死亡,小孩的監護權可能歸前夫所有,避免前夫將錢亂花,造成小孩將來生活出問題,及早將自己的財產作規劃,立下遺囑,是很重要的。

參、健康

一、墮胎

46.婚姻中墮胎

墮胎究竟有沒有犯法?墮胎只要不符合優生保健法所訂的人工流產施行要件,就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至二百九十條的墮胎罪;墮胎婦女本身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而幫助婦女墮胎的醫生則處罰更重。
那麼,什麼樣情況下的墮胎,才符合優先保健法的規定呢?
根據優生保健法第九條,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1: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2: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6: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其中第六款事由,幾乎讓所有想要墮胎的婦女,皆可合法墮胎。
不過,第九條第二項又說:未婚之未成年人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有配偶者依第六款事由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因此,倘若妳意外懷孕,覺得再生一個小孩會對家庭經濟造成很大負擔,因此決定要墮胎,妳必須事先徵求丈夫的同意;否則妳將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的墮胎罪

47.未婚墮胎

未婚懷孕墮胎合不合法?未婚懷孕的女性可以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事由「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而依法施行人工流產。
此外,由於未婚,因此也沒有徵求配偶同意的必要,即使胎兒的生父有意見,他也莫可奈何。

48.未成年墮胎

根據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二項,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依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因此,未成年少女若不小心未婚懷孕,必須事先徵得父母的同意,才能拿掉小孩。
否則,她的墮胎便不符合優先保健法的要求,將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的墮胎罪

49.被迫墮胎

如果妳不願意墮胎,那麼,任何人都不可以強迫妳墮胎,即使是胎兒的生父,也不行。
倘若有人以強迫的手段,逼使妳拿掉小孩,那麼他將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的罪刑,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人工生殖

50.借精╱借卵

生育由三種要素構成:精子、卵子與孕育受精卵的子宮。
根據現行的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不孕夫妻若是精子與卵子發生問題,可依法接受精子與卵子的捐贈;但若是子宮出了問題,則不可向人租借子宮。要借精或借卵的夫妻必須符合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
1:夫妻之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且無法治癒或罹患遺傳性疾病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者。
2:夫妻至少有一方應有生殖細胞,並僅需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者。
3:妻方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
4:依規定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接受人工生殖技術者。


51.試管嬰兒

「試管嬰兒」由於不牽涉精卵之捐贈與受贈,純粹只是一種夫妻間體外受精的醫療技術,因此其法律關係相當單純,只要受術夫妻符合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六條所列舉的條件,就沒問題。
再提醒妳一件事: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九條,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的費用並不在全民健保給付的範圍之內,因此倘若妳決定作「試管嬰兒」一償懷孕生子的夙願,那麼妳就必須有心理準備自行負擔所有醫療費用。

52.代理孕母

根據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七條,醫療機構不得施行代理孕母方式之人工生殖技術。
倘若醫生違反此規定,根據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將依醫療法、醫師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他可能因此遭到停業、甚至撤銷執照的處分。
目前仍在立法院審議中的「人工生殖法」草案,對於代理孕母是否合法化有更明確的規定,不過,婦女團體對代理孕母議題仍有相當多的歧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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